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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老赖”非法处置查封物获刑

2017-06-30 15:55:17张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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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30日讯(通讯员 张平)

【案情】三明明溪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未按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当事人申请,2015年10月10日,明溪法院依法查封沈某公司的70头生猪。2015年10月13日,沈某明知生猪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查封的生猪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该款项分配给他人,导致案件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将变卖生猪所得的款项全数退还,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非法处置查封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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