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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会”中起伏的人生

2017-09-25 10:04:46戋戋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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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戋戋

20年前他初入会靠“标会”买房、创业

“标会”是一种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也是一种民间现金借贷形式。有人视它为救急良药,有人把它当作理财工具。然而,由于游走在法律之外,不断发生的“倒会”卷款潜逃事件,也让很多人因此血本无归。有许多人的人生起落都和“标会”息息相关,阿生(化名)便是其中一位。“标会”是如何影响着他的人生?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近日,笔者走进这位有着近20年标会经历的沙县小吃经营者,探寻他——

43岁的阿生(化名),有着近20年的“标会”经历。

1997年,他刚参加工作,工资只有几百元钱。每个月15日,单位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参加“标会”。所有参会者将愿意承担的利息写在纸条上,交给会首,会首收集所有会脚(会员)的出标利息后,当场开标,利息最高者中标,得到总会款。

同事李大姐建议他下会:“就当是存钱,以后买房结婚,哪一项不要花钱?等你要用钱的时候向人借,不一定会借得到。”

阿生跟风下了一个200元本金的会,两年后,他标到人生中第一个会,拿到7000多元会款。

“当时两万块钱就能买一套房,我标了个会,加上平时省的,家人凑一点,房子全款买下来了。工作一年多就能买房,可以说‘标会’帮了我大忙。”阿生说。

之后,阿生又下了三个会,工资几乎全投进会里,平时靠奖金和补贴生活。

21世纪初,沙县有很多人出去做小吃,阿生动了心思,可他手头没有积蓄。为了筹集资本,他把三个会全部标走,拿到2万多元会款,花了1万多元到深圳开了一家沙县小吃店。

创业远比想象的艰难。“跟上班完全不一样,从早忙到晚,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严重睡眠不足。”因为找的店铺地段差,加上缺乏经验,没多久,小吃店就关门了。

阿生不死心,又跟人合股盘了一个店铺,这次,店铺地段不错,生意兴隆。可是,没多久,“非典”爆发,餐饮业遭遇重创,苦熬了5个月后,店铺还是关门了。

阿生有些心灰意冷。这时,他女朋友小云(化名)给了他1.5万元钱,那是她标了自己的会,加上平时的积蓄凑的。

拿着女友的会钱,阿生第三次创业,到杭州开了一家小吃店。这一次,他成功了,短短两年,店铺由1家变成3家,每个店日营业额上千元。

手头有了积蓄,阿生和女友结婚了,又买了一套房子。即使手头有了钱,阿生仍然还是下会,最多的时候,一个月会钱高达4000多元。

10年前他沉迷股市高息标会炒股受重创

2007年,股市大热,阿生耳边充斥着众多一夜暴富的故事,按捺不住了。

他试投了5万元,三天后接连两个涨停板,随后,他瞒着妻子,把20万元积蓄都投进股市,看着账户上不断增多的数字,他已经无心经营店铺了。

股市有涨就有跌,2007年5月30日,阿生记得很清楚,大盘暴跌,上千只股票跌停,而且连续4个跌停板。先前赚到的利润一夜之间亏净,本金还亏了好几万。

为了把损失补回来,阿生决定再投钱抄底入场,可是手上已经没钱了。他以高价标了两个500元本金的会,自己当会首起了4个会,又以3分利息找人借了10万元,一共凑了20万元,再次闯荡股市。

没想到,之后的股市尽管偶有涨势,但整体低迷,2008年,阿生带着只剩三分之一的本金割肉出场。

股市巨亏后他店铺关门每月还要缴巨额会款

股市失利后,他的生活捉襟见肘。几个店铺因为缺乏管理营业额急剧下滑,他低价盘掉两个店,另外关了两个店。一时间,他没有任何收入,整个家仅靠妻子的工资勉强度日,每个月还要缴纳巨额会款和高利贷利息。

屋漏偏逢连夜雨,他起的会有几个会脚也因为投资和炒股失利,无力支付会款,全部由他承担。

庆幸的是,他没有将房产抵押贷款投进股市,“之前有想过拿房子抵押去银行贷款,但是因为手续麻烦,我急着想收回损失,最后选择了标会和借高利贷。”阿生说,当时房价飞涨,他们卖掉一套房子,还清了高利贷,又找了个小店铺重新开始,慢慢偿还所欠会款。

之后,阿生又在妻子单位下了2个会。

7年前他不再标会花5年时间还清一身债

2010年,沙县县委县政府加大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力度。阿生没有再参与“标会”,花了5年时间把剩余的会款结清。

对于“标会”,阿生又爱又恨。白手起家的他,没有任何原始资本积累,却完成了人生中关键时刻的转身,这得归功于“标会”。

但是,每个月必须缴纳的会钱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时刻压迫着他的神经。“如果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有可能交不起会费,一个会里面,如果有好几个人交不起,就会导致会崩盘,影响很大。个人问题就会演变成社会问题。”阿生回想起自己标会炒股,导致自己的会差一点崩盘的事至今心有余悸。

阿生说:“‘标会’手续简单,利息也不算高,急用钱的时候很方便。但是正因为这样,也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阿生说的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延伸

“标会”标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月7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洪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以资金周转、投资经营为由,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参加他人民间标会以及借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01.055万元,造成1376.441万元的资金未能返还,200余人受害。

洪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竹制品加工厂、办化学碳粉工厂经营之外,还用于购买18处房产和店面,两部轿车和一块50亩的工业用地,因经营不善,工厂悉数倒闭,加上个别会员中标且没有继续交会款,他无力维持,导致“倒会”。

法院判决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说法

民间标会违法吗?

如何看待民间标会,到底是应该禁绝严打,还是应该疏导,让其阳光化生存,目前有关各方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我国,目前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但也没有具体说明其违法,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标会仅仅发生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相对特定的对象之间,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如果其演变成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圈钱”行为,则进入到刑法调解的领域。

对此,笔者采访了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洪华高。洪华高表示,民间标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民间标会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由此看出民间标会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会首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法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会首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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