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财产男子触法领刑
2018-01-15 11:40:54廖长春 蓝益全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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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春 蓝益全 案情:2015年1月23日,范某用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因范某未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部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范某所有的电站水轮机3台。2016年7月21日,范某明知电站水轮机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擅自到工商部门将该电站过户,以145万元的价款转卖给他人。之后,范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银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偿还部分欠款。2017年11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 审理:经泰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擅自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范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鉴于范某能主动自首,归还部分欠款,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据此,以被告人范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将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予以查封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置,目的是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范某因忽视法院裁定,擅自转让法院查封财产,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对范某应追究法律责任,以更好地震慑老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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