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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驾校教练醉酒驾车获刑

2018-03-29 15:54:00胡敬春 张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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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9日讯(通讯员 胡敬春 张平)

【案情】谢某系三明某驾校教练,2017年12月21日晚,谢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由明溪县城关坪埠往明珠御苑方向行驶至明珠路路段,在人行横道上与骑二轮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提取的血样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7mg/l00ml,属于醉酒驾车。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1月12日,谢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害人害己。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珍爱生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勿存侥幸,远离酒驾,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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