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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流:男子伪造协议书 骗取他人13万元获刑

2020-06-28 12:26:01  肖晓敏 桂紫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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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28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 通讯员 桂紫萍)2009年,伪造协议书,骗取他人13万元。2019年,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警方报案。最终,男子赖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

2009年,被告人赖某根据其所在单位安排,负责清流县龙津镇蔬菜村拆迁户在龙津镇松子潭安置地块放样工作。其间,赖某发现该地块面积远超过实际拆迁安置面积,遂私自在该地块范围内划出一块90平方米的土地,并按照正式的安置协议书版本,伪造了清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李某”签订的关于上述90平方米土地拆迁安置的《清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自建房)协议书》。然后,赖某又制作了“李某”将该地块转让给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由此,赖某虚构了自己拥有松子潭上述拆迁安置地块使用权以及可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材料,并骗取被害人邓某的信任。而后,赖某与邓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地块使用权转让给邓某,骗取邓某支付转让费共计13万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透支及消费等。邓某随后在前述涉案地块上建了房屋。

2019年2月份,被害人邓某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发现被骗后,向清流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21日,被告人赖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诈骗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邓某因赖某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可以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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