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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 男子被抓获刑

2020-06-30 15:30:54  吴舒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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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30日讯(通讯员 吴舒婷)近日,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于2008年7月和2013年1月在工行将乐支行办理了2张信用卡,于2010年2月和2010年11月在建行将乐支行办理了2张信用卡,于2005年5月在中行将乐支行办理了1张信用卡。池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5张信用卡以消费、取现等形式予以透支,后未按规定还款。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三家银行多次通过邮寄催收通知书、上门、电话和短信方式向池某进行催收,池某均通过前往外地、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合计透支三银行本金156182.51元。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池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地铁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池某归还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56182.51元。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金额合计156182.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归还银行透支本金156182.51元,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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