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本网原创 > 正文

三明清流:男子假释期间酒驾 被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020-07-15 17:50:47  桂紫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三明7月15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 通讯员 桂紫萍)男子假释期间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因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赖某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清流县龙津镇翠园前街时,刮擦曾某荣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对赖某华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52mg/100ml。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责任认定,赖某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赖某华与曾某荣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损失。

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赖某华因犯强奸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于2018年12月20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29日。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赖某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赖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赖某华在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并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与新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清流法院判决,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刑更1244号对被告人赖某华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赖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强奸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7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假释的本质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制度,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但假释不等于“刑满释放”,更不是“无罪释放”,若在假释期间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将再次面临牢狱之灾,切勿以身试法!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