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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一男子猎捕两只“鸟儿”获刑

2020-09-23 10:11:55  吴舒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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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3日讯(通讯员 吴舒婷)近日,将乐县南口镇一男子周某某因上山猎捕了两只“鸟儿”被判刑。原来,被捕的不是一般的鸟,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乐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禁猎期,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将乐县南口镇小拔村“光南前”山场内放置三个猎夹准备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2月2日下午,周某某查看猎夹放置点时,发现其中一个猎夹捕获一只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另一只猎夹捕获疑似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胸竹鸡。

周某某在明知白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白鹇与灰胸竹鸡运走,途经将乐县南口乡伏岭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省泰宁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野生鸟类,其中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另一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的白鹇、灰胸竹鸡由将乐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在将乐县玉华洞风景名胜区葫芦岭放生。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某的法治观念淡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判处刑罚。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特别是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让绿水青山常在,鸟语花香常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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