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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梅列一女士网购宠物 结果“货不对板”

2021-03-12 10:07:28  潘阿鸿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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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2日讯(通讯员 潘阿鸿)女子网购宠物,后因收到的宠物与卖家前期约定的存在不符,故诉至法院。最终,经法官协调,卖家向女子给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案件得以调结。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并非所有商品都适合网络购买,例如动物,容易发生动物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极易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王小姐在某宝“XX宠物店”浏览宠物信息,因想购买一只小猫,便与客服联系。“XX宠物店”的经营者孟先生以微信上更方便看宠物的视频为由,引导王小姐到微信上进行交易。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敲定了一只品相为矮脚银渐层、健康无藓、体态超级肥的公猫,原售价7500元,最终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之后,王小姐收到孟先生寄来的小猫,发现该猫并非双方约定的那只,且小猫精神萎靡,有拉稀情况。王小姐将小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得知该小猫为母猫,并非双方约定的公猫。王小姐将猫咪的病情反映给孟先生,孟先生要求其放弃对猫咪的治疗,但王小姐不忍,便坚持将小猫治愈。

事后王小姐认为,孟先生在交易时有意欺瞒,利用其他猫的视频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以次充好,交易后拒绝退还购猫款和治疗费,故诉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要求孟先生退还购猫款5000元并按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15000元。

梅列法院以电话形式多次与原被告调解,双方分别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因存在各种困难争议较大。最终,经梅列法院法官协调,被告向原告给付3250元作为补偿,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跳出原有网络交易平台改用聊天软件交易而导致争议时,原告维权艰难。即使诉至法院后,原告也因偏离网络交易平台而取证困难,加大了自身败诉的风险。本案通过调解,被告即时支付部分赔偿,原告撤诉,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网购宠物的消费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成为了人们的日常习惯,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网络购买。例如动物,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动物具有生命,不同于普通货物,容易发生动物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甚至买到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的情况,极易引发纠纷。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宠物品性与约定内容不符,且存在缺陷,因此造成原告支出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由网络购买宠物引发诉讼,消费者维权过程较为艰难,消费者在购买宠物过程中应选择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注意收集网购交易记录及沟通内容、签收快递时注意验收,保存证据。

一审法院审结该案后,提醒通过网络购买宠物的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正规、合法的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中,原告原计划通过某宝平台购买宠物,却在被告的引导下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交易,这种跳出交易平台的方式存在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若本案原告通过某宝平台进行交易,产品出现问题时可由某宝平台介入解决,需要诉讼时亦方便获取被告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某宝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消费者亦可向某宝平台请求赔偿。通过微信私下交易难以知晓销售者真实身份,诉讼维权时可能存在无法明确诉讼主体、送达困难等障碍。

二、尽量避免以网购形式进行活体动物买卖。一方面,与一般网购商品的种类物不同,宠物是独立生命个体,在售价较高的宠物交易过程中,销售者与消费者通常只会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特定某只宠物,但网购并非是直接交付,消费者通过运输方式收到的宠物可能存在实际状况与前期约定不符或者宠物受伤、生病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网购宠物存在退货困难问题。一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曾提出由原告将宠物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货款的方案。但一方面因宠物在运输条件严苛,运输费用高达数百元,“退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折损风险,原告不忍小猫承受该风险,“退货”方案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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