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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谁之过?三明将乐法院这样判

2021-04-09 16:20:13  邓群生 陈丽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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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9日讯(通讯员 邓群生 陈丽娟)近日,三明将乐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处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未尽合理诊疗义务的医院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75399.88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路过将乐县某电器公司专卖店门口的人行过道时,被该店铺门口悬挂的铁架广告牌砸到,造成腰部和右下肢等多处受伤,被送至将乐某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并恶化,随后张某被转院至福州某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将乐法院起诉,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张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将乐某医院未彻底清创及未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未尽合理诊疗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10%;福州某医院对感染的处理不及时,未尽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不足,过错参与度拟为5%,其他医院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将乐县某电器公司的经营者发现涉案广告牌铁架存在安全隐患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安全隐患,但未尽到告诫或警示义务。将乐县某大队接到通知后赶到现场拍照、查看,未作下一步处理,致使张某被砸伤。广告牌铁架的发起者和管理人是将乐县某公司,某养护中心系该工程的出资者,将乐县某大队对该路段公共设施收取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将乐法院综合衡量各方存在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判令将乐县某公司、某养护中心、将乐县某大队、将乐县某电器公司、将乐某医院、福州某医院各自承担40%、20%、15%、10%、10%、5%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均服判,所有被告已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将乐法院向责任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定期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规范隐患处置流程,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加强与户外广告牌所有者和使用者沟通,确保整改到位。责任部门随后对将乐法院的司法建议进行了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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