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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流:赡养纠纷得解决 为民司法暖人心

2021-05-28 11:55:19  林艺贤 罗建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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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8日讯(通讯员 林艺贤  罗建平“大娘,最近身体怎么样,孩子们有没有按期给生活费,有没有常来看您?”近日,三明清流法院审判团队党支部志愿者又一次到赖莲老人所在的养老院看望慰问老人,帮助其打扫卫生,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并敦促其养子、养女常看望老人,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赖某莲与丈夫没有生育子女,先后收养养女官某、养子陈某。赖某莲与丈夫共同抚养陈某成年,并为陈某娶媳妇、至成家立业。因赖某莲与媳妇性格不合,早年赖某莲独自一人在外打工生活至今。赖某莲现年80多岁,起诉前因摔伤住院不能劳动,已无经济收入,其想回老家居住安享晚年生活,但陈某及媳妇将赖某莲拒之门外,不让其居住,拒不赡养赖某莲。赖某莲遂起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请求陈某支付赡养费,如今后有生病,医疗费另行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清流法院认为官某作为赖某莲养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追加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赖某莲后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官某承担赖某莲因摔伤住院费用7164.51元及护理费8273元。

陈某称其不同意赡养赖某莲,因其与官某之前有约定,养父母各负担一个。其养父的生养死葬都由其负担,官某都没有出过钱;此外,赖某莲之前打工赚到的钱都交给了官某保管,所以赡养养母赖某莲的费用应由官某负担,就算其要承担赡养义务,其只愿承担30%,另70%应由官某承担。官某表示愿意赡养赖某莲,赡养费用应由官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赖某莲之前打工赚到的钱都存在银行,没有使用。

考虑到赖某莲与陈某、官某实际上亲情尚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尽可能修复这个特殊家庭的破损亲情,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女官某、养子陈某自愿共同负担赖某莲赡养费,并就今后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负担问题达成一致。同时,法官还为老人减免了诉讼费用,并对官某、陈某进行教育,释明养子、养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之间对赡养父母的约定并不当然有效于父母,赡养老人不仅仅是支付费用的问题,老人更需要的是子女的情感上的关心和爱护,虽然老人自愿到养老院居住,但更希望做子女的能多到养老院去看望老人,关心老人,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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