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流:赡养纠纷得解决 为民司法暖人心
2021-05-28 11:55: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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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莲与丈夫没有生育子女,先后收养养女官某、养子陈某。赖某莲与丈夫共同抚养陈某成年,并为陈某娶媳妇、至成家立业。因赖某莲与媳妇性格不合,早年赖某莲独自一人在外打工生活至今。赖某莲现年80多岁,起诉前因摔伤住院不能劳动,已无经济收入,其想回老家居住安享晚年生活,但陈某及媳妇将赖某莲拒之门外,不让其居住,拒不赡养赖某莲。赖某莲遂起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请求陈某支付赡养费,如今后有生病,医疗费另行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清流法院认为官某作为赖某莲养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追加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赖某莲后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官某承担赖某莲因摔伤住院费用7164.51元及护理费8273元。 陈某称其不同意赡养赖某莲,因其与官某之前有约定,养父母各负担一个。其养父的生养死葬都由其负担,官某都没有出过钱;此外,赖某莲之前打工赚到的钱都交给了官某保管,所以赡养养母赖某莲的费用应由官某负担,就算其要承担赡养义务,其只愿承担30%,另70%应由官某承担。官某表示愿意赡养赖某莲,赡养费用应由官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赖某莲之前打工赚到的钱都存在银行,没有使用。 考虑到赖某莲与陈某、官某实际上亲情尚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尽可能修复这个特殊家庭的破损亲情,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女官某、养子陈某自愿共同负担赖某莲赡养费,并就今后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负担问题达成一致。同时,法官还为老人减免了诉讼费用,并对官某、陈某进行教育,释明养子、养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之间对赡养父母的约定并不当然有效于父母,赡养老人不仅仅是支付费用的问题,老人更需要的是子女的情感上的关心和爱护,虽然老人自愿到养老院居住,但更希望做子女的能多到养老院去看望老人,关心老人,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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