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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流一业主因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2021-11-10 14:36:28  肖永德 李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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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肖永德 李璐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合同编,并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近日,三明清流一物业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将其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刘某与邱某入住其购买的凤凰小区(原磐安小区)的商品房,至今未交过物业费。2020年6月23日,清流县凤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清流县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委托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日起,万诚物业公司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万诚物业曾多次向刘某、邱某催缴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用,但他们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的义务,他们的行为不仅违约,还侵害了其他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该物业公司于2021年8月将其告上法庭。

刘某、邱某则表示,由于入住时,莲花物业公司有承诺赠送两年的物业费,并在2015年5月5日收取他们的装修押金2000元,至今未退。

清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刘某、邱某向其所称的“莲花物业”交付的2000元装修保证金,另行主张解决。

清流法院判决:刘某、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用。判决生效后,刘某、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该物业公司向清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流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刘某、邱某即履行完毕和缴纳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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