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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县通报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2022-04-02 11:59:58  刘惠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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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日讯(本网记者 刘惠萍)3月31日,三明市将乐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报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具体通报如下: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爆发,高中风险地区外溢风险增多,为保障将乐县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将乐县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指挥部在动车站、高速口等重点部位设立临时疫情防控服务检查点。

3月31日7时40分,居住在将乐县的上海籍王某某,驾驶沪E牌照车辆,由上海市宝山区至将乐县,途经万安高速口疫情防控服务检查点,在停车接受检查时,未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趁现场防疫工作人员不备,驾车驶离,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将乐县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预案,对该车进行查找,并很快在古镛镇发现王某某及车辆,前来处置的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将该王某某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将乐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服务检查点防疫人员检查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将乐县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指挥部请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认真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经过疫情防控服务检查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服务检查点防疫工作人员检查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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