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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通报2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2-11-01 14:51:55  刘惠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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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日讯(本网记者 刘惠萍)为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日前,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通报2起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沙县某再生资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违规作业案

基本案情:沙县某再生资源公司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属于一般工贸企业,公司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对从业人员入职资质审核不严。经调查,该公司存在负责切割大型金属回收件的工人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 沙县某造纸企业对有限空间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案

基本案情:沙县某造纸企业主要从事纸品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其化浆池、污水处理池等区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虽然对企业内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了辨识,但未依法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经调查,该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已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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