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男子酒后持弹弓伤人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肖晓敏 崔璐 | 时间:2020-05-12

东南网三明5月12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 通讯员 崔璐)近日,三明永安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该案被告人张某在酒后持弹弓将三人射伤,被永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饮酒后,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驾驶无牌号汽车在村中行驶,并在永安市大湖镇冲二村桥头处,与赖某驾驶的车辆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车辆交会困难,被告人张某驾车顶撞赖某的汽车,并下车使用拳头殴打赖某。后被告人张某使用弹弓、弹珠击打赖某车上的乘坐人员卓某及附近带小孩玩耍的路人林某,并持弹弓对卓某、赖某等人进行追打。被告人张某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卓某、赖某、林某三人受伤。

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赖某损伤为右侧颊粘膜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卓某损伤为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右侧面部异物投射伤,右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车辆挡风玻璃共计花费人民币1325元。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殴打他人,并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击伤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永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