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大队建宁路政原中队长余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日前被建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余某以儿子上大学为名办酒,违规收受物流企业主、货车司机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建宁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纪委人员顺藤摸瓜,掌握了余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的违纪违法线索。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建宁县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建宁县公路路政管理所副所长、三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大队建宁路政中队负责人、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罚超限运输车辆时,先后90余次收受车辆运输人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等管理对象的贿赂款合计25.26万元、价值7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