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本元: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规定要更加细化
2015-03-15 10:19:27张媛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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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453名实施暴力危害社会、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引起福建省三明市委书记邓本元代表的注意。 这次上会,邓本元带来了一份关于完善强制医疗案件立法的提议。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从立法层面对强制医疗的程序、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决定主体、执行主体、解除等问题作出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不过,邓本元认为,这些强制医疗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关于强制医疗适用情形,依照新刑诉法规定必须满足3个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者;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然而,在实践中,涉案精神病人行为有轻有重,对于大案不犯、小案不断或者实施轻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安全、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否能按强制医疗程序办理还界定不清。”邓本元说。 新刑诉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此,邓本元认为,法律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具体有哪些方式、执行地点有何要求等还不够明确。同样,他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也不明确。“规定中‘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对应送哪个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送交的手续以及解除的手续有哪些、监管责任由谁履行等问题,都未进行明确。”邓本元说。 此外,邓本元还表示,法律中关于人民法院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由哪个部门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员送交强制医疗机构、送哪个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规定不明确。同时,在实践中还会遇到强制医疗机构以无床位为由拒收的情况,导致规定难以落实。 “还有一个很现实问题是,当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邓本元说,“如果由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自行承担,一旦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缴纳相关医疗费用时,救济机制又跟不上。” 基于以上种种考量,邓本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完善。 “建议扩大强制医疗的范围,将虽无犯罪行为但危险性极高,有高度自残、自杀倾向的,多次实施轻型犯罪或者实施轻型犯罪且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明确表示无法监管等情形的精神病人,一律纳入强制医疗范畴。”邓本元建议。 针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不明确的情况,邓本元建议应明确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由公安机关送交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临时性治疗和强制性约束看管。同时,完善送交和解除的程序,在精神病人临时保护性约束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与收治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对其的看护、医治等职责。 此外,邓本元还建议出台强制医疗执行的具体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医院在执行强制医疗中各自的职责;建立合理的强制医疗费用承担模式,设立专项救助资金,明确医疗救助的范围、救助责任单位、资金标准、费用审核单位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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