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开庭
2015-08-24 10:19:20骆志雄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在生活中,利用熟人的关系,帮助朋友介绍业务,收取报酬,似乎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不过,干这种事,很有可能会触发刑律。原梅列区经贸局党委书记谈某,就因为利用密切关系,帮助朋友违法取得业务,收取钱财,被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起公诉。 8月12日,该案在梅列法院开庭。这也是三明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 2010年5月,经营招投标代理业务的郑某,找到时任梅列区经贸局党委书记的谈某,请求他帮助在三明现代物流园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上帮助中标,并表示,事成之后一定会好好感谢。 于是,谈某介绍认识了跟自己关系密切,时任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向其推荐郑某的公司。 “我跟何某说,在招投标入库的时候, 请关照一下,大家是朋友。”谈某说。 之后,谈某多次组织饭局,约何某与郑某吃饭、聚会,拉近关系。在推杯换盏中,谈某一次次请求何某帮助郑某取得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金泉路、金港路工程的招投标代理。 当然,谈某也深知其中的奥妙,他暗示郑某要给何某送钱。 “我有跟他(郑某)讲,反正你自己跟他比较熟了,你自己去活动活动。”谈某说的活动,就是行贿,这一点,谈某并不否认。 根据谈某的暗示,请托人郑某给何某送去10万元。在何某的帮助下,郑某违规取得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为了表示感谢,郑某给谈某送去了6.5万元,兑现了他当初承诺的报酬。 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陈春辉说:“被告人谈某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某关系密切,通过何某手中的权利,为请托人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取郑某送的6.5万元,这个行为就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梅列区区直机关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旁听。 对于这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在场旁听的很多梅列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觉得很新鲜。 梅列区经济贸易局局长张建明说:“这类罪名倒是第一次听说,以往只听过职务犯罪。” 梅列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邓利泉说:“这是一次很深刻的警示教育,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时时刻刻守好底线,不然就一失足成千古恨。” 据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在很多人看来,一些生活中司空见惯、人之常情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稍有不慎就踩上了法律的底线。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