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流县一官员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015-09-21 09:44:52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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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华/文林伟/绘画 黄清华,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奉行“无利不起早”的理念,拿公权做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过程中执拗任性,无所顾忌,被群众称为“黄任性”。 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黄清华经常接受欧某“宴请”和频繁出入各类娱乐场所,在欧某自建房申请规划验收的过程中,黄清华在没有按工程流程到现场认真审查、核实房产面积的情况下,仅按照欧某提供的房产平面图,为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欧某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使之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抵押贷款等,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2013年中秋节,黄清华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檀某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等方面对其予以关照。2012至2014年期间,黄清华利用春节、端午、中秋等节假日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私人建房户购物卡及现金数万元,为他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规划验收、取得工程等方面提供便利。 后经举报,清流县纪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经查,黄清华在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57万多元。多次收受他人购物卡及现金计39500元。2014年11月,清流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黄清华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总计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清流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开除其公职。党纪政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八条规定,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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