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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一男子与人争执致人伤 获刑9个月

2016-05-09 11:27:01林铭水 李伟华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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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5年8月7日,明溪盖洋镇葫芦形村黄某与家人一起,由其儿子驾车欲到盖洋镇烟草站卖烟叶,行车过程中恰好遇到道路正在施工定时单向放行而未能及时通行。黄某遂下车与负责交通管制的刘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黄某抓住刘某的一只脚往后掀,使坐在靠背椅上的刘某往后倒,致其后脑勺着地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一级轻伤。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审理:经明溪检察院提起公诉,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评析:近年来,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频繁,在给群众带来期望的同时,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对群众的出行造成一定影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遵守交通规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才是最佳的通行方法,如因一时等待难耐就上前争吵,甚至动手打人,那么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通行造成影响,违犯了法律还要受到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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