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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三男子非法持枪猎杀野生动物被判刑

2016-05-16 11:17:13王丹婷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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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6年1月,被告人邵某因为好奇爱玩,向被告人林某、吴某(另案处理)邀约,驾车到永安天宝岩自然保护区内的青水乡丰田村某山场进行狩猎,邵某自备一把改装射钉枪。狩猎过程中,邵某负责驾驶车辆,林某负责提供车辆,吴某负责带路并开枪射击猎物。当天,三人猎杀雉鸡一只。经技术人员鉴定,本案被猎杀的雉鸡属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邵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所使用的改装射钉枪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非法狩猎日期属福建省境内鸟类禁猎期,非法狩猎的地点属禁猎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林某对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表示后悔,委托其亲属向永安市生态文明建设自愿者协会各捐款2000元。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邵某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射钉枪一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邵某、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枪支)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属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邵某提出犯意,准备工具,联系作案地点,是主犯。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向生态保护单位捐款,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犯二罪,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1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背文明的行为,人与自然的和平共处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不懈追求,希望广大市民不要因为一时贪玩,为了追求短暂的快乐而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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