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二人暴力袭警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2016-06-06 10:33:35邹建长 吴舒婷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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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1月1日晚,在将乐县古镛镇某小炒店,被告人蔡某和被告人李某因消费后欲赊账与该店老板叶某发生争吵,叶某拨打电话“110”报警。民警倪某、宋某到现场后劝说双方不要争吵,并将欲殴打叶某的蔡某拖开。蔡某不仅不听劝告,还大声辱骂、威胁民警,并向民警倪某的左眼部打了一拳。民警宋某见状上前与倪某欲将蔡某制服,李某见状上前拖拽宋某,使得蔡某得以挣脱。蔡某挣脱后欲再次殴打民警倪某,被民警宋某拖住。随后,蔡某也双手握拳击打了民警倪某的胸部致其仰倒在地。民警宋某随即上前控制李某,蔡某见状上前帮助李某拉扯民警宋某,三人扭在一起。经将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宋某未达轻微伤。 审理: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蔡某、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蔡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 评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李某消费后无赖赊账,遭店主拒绝后与人争吵本属不该,竟然还殴打辱骂前来处理纠纷的民警,触犯了刑律,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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