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正文

尤溪:男子因吸毒缺钱伙同他人抢劫金店 领刑罚

2016-06-14 10:00:14詹学积 于菲虹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情:黄某因吸毒且没有经济来源,遂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在2015年1月20日邀约肖某共同实施抢劫。两人将目标锁定尤溪梅仙某一金店后,预谋逃跑路线,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锤子、外衣、裤子、鞋子等工具,将摩托车用黑色喷漆喷成黑色,并用黑色胶布将铁锤缠绕起来。随后,两人将购买的衣服、手套等放在摩托车坐垫底下,停在梅仙市场附近。2015年2月1日晚9时,两人驾车来到金店,肖某手持铁锤冲进店内,不顾店主的呼喊,砸破店内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首饰,两人逃往城关镇。几天后,将抢劫所得的黄金首饰带到福州、南平珠宝店进行销赃,将所得赃款96000元平分。2015年3月9日,经尤溪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首饰价值146605元。2015年2月16日,肖某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庭酒店被抓获;同日,黄某在尤溪城关被抓获。

 审理: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660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肖某持凶器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肖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评析: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最高刑可判处死刑。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