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男子新婚之夜酒后鲁莽袭警 警察5次鸣枪
2016-06-20 09:32:22 来源:三明电视台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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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本是夫妻双方美好生活的开始。但就因为新郎酒后鲁莽的行为,在客房登记时与酒店发生了纠纷,不仅砸坏了酒店的设施,还打伤了前来处理纠纷的民警。结果,这位新郎没进洞房先进了牢房。近日,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2月13日0时许,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沙县某酒店有人打砸酒店财物。值班民警立即带人驾驶警车前往。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调查发现被告人俞某坤因客房登记与酒店发生纠纷,后砸毁酒店花瓶、吧台电脑显示器等财物。随后民警口头传唤涉嫌违法的俞某坤至派出所,但被告人俞某坤、俞某枝兄弟二人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了推扯、殴打,二被告人父母则以拉扯、搂抱的方式对民警进行阻挠。 随后被告人俞某枝坐上一部小车准备离开,凤岗派出所增援民警先后赶到现场,随后欲采取强制手段欲将被告人俞某枝拉下车,又遭到被告人父母等人的拉扯、搂抱,被告人俞某枝从车内伸手对民警头部进行殴打。 民警先后五次鸣枪警告,才制止了被告人俞某枝等人的妨害公务行为。随后公安民警及前来支援的巡特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俞某枝、俞某坤当场制服。出警民警头部等多处受伤,制式警服衣领、肩章被扯坏。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坤、俞某枝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裕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俞裕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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