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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一摩的司机贪小利 代送毒品被判处拘役

2016-06-27 10:35:45江璇 兰贵霞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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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运费,竟帮人运送毒品,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明溪摩的司机孔某某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52岁的孔某某在明溪城关开摩的,从2014年3月起,受毒贩温某某委托,孔某某帮其运输毒品,每次从中赚取5元运费作为提成。起初,孔某某并不知情,之后听说盒子里装的东西是“冰毒”,他认为,只是帮别人送货,又不是卖货,依然继续承接这运输的任务。

8月5日上午,温某某像往常一样将毒品藏于茶叶罐中交给孔某某,让他送到林业总公司附近给杨某,两人在交易时被蹲点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6克。

经明溪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明知温某某贩卖的是毒品,却目无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使用摩托车非法运送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经明溪法院判决,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负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以“不知道是毒品”为由进行辩解。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予以协助的可认定为辅助性从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在此提醒市民:毒品犯罪没有“擦边球”可打,只要怀疑是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更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否则终将酿成大祸。远离毒品,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的刚性要求,全社会公民都需要加强对毒品犯罪活动全链条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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