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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6-06-29 09:49:02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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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排污、盗伐滥伐林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刑事犯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各类林权、环境污染责任、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等纠纷,保障我市生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建立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运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权利人权益。

 六、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及时采用“禁止令”、司法建议等手段,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积极运用补放鱼苗、补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治理的广泛参与。

 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法律业务和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水平和执行效率。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侦查取证,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以及调研、视察等活动,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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