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正文

泰宁:意气用事伤人 故意伤害获刑10个月

2016-07-11 10:50:15廖长春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情:2015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泰宁某KTV走廊与温某发生口角并打了温某一拳,后杨某又将此事告知吴某(另案处理),两人又从楼下拿工具欲打温某。双方各自回家后,杨某与温某又在电话中互骂,互相放言要继续打架,后杨某与吴某骑着摩托车携带打架工具寻找温某。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与吴某在一公园发现刚吃完夜宵的温某,两人各持打架工具追打温某,将温某的手肘、背部多处打伤,致温某尺神经断裂,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2日,杨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后经协商,杨某赔偿被害人温某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评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希望市民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法律和道德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要在盲从意识下以身试法,以致招来牢狱之灾而后悔莫及。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