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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和个人均被判刑

2016-07-18 10:28:43郑世贤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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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3年12月,福建大成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准备用起重机、无卡旋切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融资,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抵押。公司会计王某得知常州业之升塑料有限公司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法人代表杨某同意之后,于同年12月24日,联系了常州业之升塑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设备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为1169800元,税额为169970.94元。王某使用该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抵扣税款。杨某分4次将70188元的手续费转账给常州业之升塑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上。2014年1月,该公司取得抵押设备的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抵扣税款98803.43元。2014年12月22日,福建大成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局查获,26日,该公司补交税款169970.94元,缴纳罚款84985.47元及滞纳金29235元。2015年2月13日,杨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经尤溪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福建大成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某、王某分别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是单位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福建大成家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杨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通过对发票管理制度的违反,进而破坏税收征管制度,破坏国民经济,社会危害极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在此提醒市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税款被骗取或被非法抵扣的后果,原则上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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