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累犯出狱后贼性不改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获刑
2016-07-25 11:17:55廖长春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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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严某从2014年起曾多次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后,出狱不满一个月贼瘾又犯。5月4日8时许,严某窜至泰宁居民连某家中,在三楼客厅及卧室内翻找,后将三楼一卧室墙上挂的西装口袋内现金人民币800元盗走。严某逃离时被连某发现,后连某与周围群众将其抓获并报警。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严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被盗财物归还给连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以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三个月,再次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管是在家里或是街上,都要多一个心眼,保持警惕心,不让窃贼有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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