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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拒不支付拖欠工资 “赖账”工头被判刑

2016-08-01 10:15:48郑世贤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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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4年5月,陈某与福建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以该公司名义建立相关施工队伍,承接工程业务和施工,并由陈某承担相关施工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等费用。陈某随后承包了尤溪银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县的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拖欠了74名工人工资,共计404075元。期间,工人多次向其追讨,陈某采取回避并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因联系不到陈某,工人们于2015年4月19日到尤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16日对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决定书向陈某送达告知,但陈某未在责令期限内支付。2015年7月22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委托福建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人发放拖欠的工资115867元。尤溪县银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陈某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差额款项288208元。

 审理:经尤溪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陈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不少人认为,欠薪究其本质是一种欠债行为,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没有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但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了刑事罪名。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倡导了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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