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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出台购房优惠政策 购房契税等额奖励

2016-08-09 09:44:26 来源:沙县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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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沙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扩大契税奖励范围,继续实施购房补贴。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其中的一些购房利好消息。

实行购房奖励和补贴

1、扩大契税奖励范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和车位)的,实行契税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励。

2、继续实施购房补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先税后补,由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营业用房),不论面积大小及套数多少,均按首套房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首套房证明。

金融税收支持加强

1、县域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精神,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规定的低限执行,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效率和发放速度,并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管。特别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贷款业务,可采取季供、半年供或年供等弹性还款方式,支持购房。农民购房贷款所需的收入证明,由农民所在务工企业或村委会出具,金融机构予以认可。

2、税务部门要根据房企销售收入、开发成本等实情,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适时调整,合理预征相应税款,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征收相应税款;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据实征收。对农民、外来工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项目预售许可总面积3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缓征相关应缴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低至20%。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5万元。

职工在2016年7月1日之后(购买商品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农民进城购房实惠多多

维护进城购房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1.除已审批的新村建设外,从严审批新的零星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

2.进城购房落户的本县农民,原有的一切待遇和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3.县域内农村“一户一宅”农户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宅基地可纳入旧村复垦项目内的,经农民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由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在本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沙县籍农户,符合造福工程申报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购房发票,可以申报省级造福工程资金补助。

放宽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迁入条件—— 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确已入住,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保障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平等教育—— 凡在城区新购商品房的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人员,其本人可凭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其子女的入学享受与本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外来购房者享受沙县小吃业政策

购买本县新建商品房的外地户籍人员,凭“两证”(房产证、土地证),可按沙县户籍享受沙县小吃集团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加盟费返还、维权和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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