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016-08-09 10:55:45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金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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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8月9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据三明纪委监察局消息,近日,福建省永安市纪委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永安市安砂镇水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日坚等侵占村集体资金、受贿、串通招投标问题。2010年1月,陈日坚与水碓村支委王美玉、水碓村原村主任黄其文、水碓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陈光龙等人共同出资0.6万元,通过宴请串通其他投标人,最终取得承包收取水碓村东坑洋煤洞“水土流失费”项目中标权。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陈日坚伙同水碓村支委王美玉、水碓村党支部书记杨宗荣、水碓村原村主任黄其文、水碓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陈光龙、水碓村支委周凤根等人,利用职便,将本应属于村集体收入的2014年度4月至12月间“水土流失费”共计人民币9.39万元占为己有,收取煤洞开采人“洞主费”人民币4.81万元,并为开采人提供关照。其中:陈日坚分得“水土流失费”2.68万元、“洞主费”2.32万元。2016年6月,陈日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5月,王美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杨宗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其文、陈光龙、周凤根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永安市槐南镇大垅村村主任罗旌韶等违规账外保管村集体资金问题。罗旌韶在任槐南镇大垅村村主任期间,于2006年8月至2015年7月,经大垅村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村集体耕地的种粮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4.83万元未入村账,由个人保管,作为老人协会日常活动开支。期间,罗旌韶个人经手保管1.16万元;大垅村村委委员兼任村老人协会会长罗凤贲个人经手保管4.65万元,陆续用于老人协会、助教奖学开支2.7万元,剩余2.13万元人民币仍由罗凤贲个人保管至案发。2016年7月,罗旌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罗凤贲免于党纪处分,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3、永安市曹远镇岩城社区主任俞维丹违规使用社区集体资金向寺庙捐款问题。俞维丹在任曹远镇岩城社区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规定,利用职便,擅自使用社区集体资金于2014年3月向长乐寺庙捐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8月向宁化法轮寺捐款人民币3675元,两次共计4675元。2016年7月,俞维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安市罗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林春生挪用公款问题。林春生在任罗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职便,未经审批,私自从罗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取出公款资金共5笔,累计人民币3.08万元,借给永安市利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活动;另外,违反合同约定为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装修项目承包人支付代垫款。2016年6月,林春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着力整治行业、系统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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