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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儿子交通事故丧生 父亲阻路闹事被追刑责

2016-09-26 08:57:05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电视台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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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在尤溪县联合乡,村民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幸死亡,事故后,他的父亲林某聚集亲属坐在道路中间并搬来石块,阻断交通,致使公路交通阻塞。

这是由交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从画面上可以看到由于林某的阻拦,联合乡伏虎岩路段交通堵塞,停滞的车辆排成了一条长队。

据了解,今年8月19日晚,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进过伏虎岩路段时,撞到因工程而堆砌在路边的石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20日早上,刘某才被路人发现,在得知消息后,父亲林某为找工程队讨说法,聚集亲属坐在道路中间并搬来石块,阻断交通,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

尤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侦查员 吴宜超:联合乡工作人员及联合乡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和等人进行劝阻,并告知其拦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林某和等人不听劝阻,仍继续拦车,造成交通拥堵, 严重扰乱交通秩序。事后,认识到错误的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犯罪嫌疑人 林某:把马路拦了,我想包工头会出来,拦路是错了,我今天知道错了,我今天也来投案了,把通行的车全部拦了,他们没犯我,我今天知道错了,以后其他人发生什么事情,不能跟我一个样。

尤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侦查员 吴宜超:犯罪嫌疑人林永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以后发生此类事情,当事人要冷静对待,依法处理,切不可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的事情。

普法链接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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