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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6-11-01 09:23:10 来源: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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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网约车管理,其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的;

(二)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市、县分别设立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我市登记注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租用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其相应的场地简介),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责分工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三明市区或相应的县(市)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网约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籍注册地在三明市;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设有2个或以上具有实时摄像、录音功能可清晰记录车内驾乘人员情况的摄像及存储设备;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型档次高于当地当前巡游车平均价格;

新购车辆车型档次按车辆购置发票确定;非新购车辆车型档次按当前同款新车裸车标准配置厂家指导价确定;当地当前巡游车的平均价格按当前同款新车裸车标准配置厂家指导价确定,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市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其余各县(市)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

(五)购买相应的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每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审核无误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行驶证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车载卫星系统、应急报警装置、摄像及存储设备的发票、设备编码及安装证明材料;

(六)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时,将车辆开至受理机关现场查验。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市区最长不超过6年,其余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有效期为网约车的经营期限。非新购车辆申请加入网约车,其经营期限按使用年限相应折减,折减时间为车辆登记使用日至网约车运输证登记日。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列入交通部门不良记录的;

(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前款第(二)、(三)项,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核查且出具证明。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准入条件审核无误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四)户籍地或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包括第十五条(二)、(三)两项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条件核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在5个工作日之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于服务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驾驶员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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