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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一市民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2016-11-28 09:46:42石音音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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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1月5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沙县青州镇往涌溪村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5线某处摔倒,造成乘车人张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6mg /100ml,属醉酒状态,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在现实生活中,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仍普遍存在,由于没有经过严格的学习培训考试,既不懂交通法规,又缺乏安全常识和不掌握驾驶技术,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状况,采取措施不当,极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悲剧。在此提醒市民:无证驾驶害人害己,车主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时切勿驾车上路,出行时最好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找人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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