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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出台福建首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政府规章

2017-02-04 17:11:56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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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2月4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日,三明市出台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首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进行立法的政府规章,也是三明市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标志着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遗址设4个等级

记者注意到,《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2条,包括立法依据、责任主体、核查认定、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针对三明红色文化遗址面广量大等问题,《办法》按照红色文化遗址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将遗址分为4个等级,在管理机构、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提高保护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列入一级保护的遗址要求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对符合文保标准但尚未纳入文保的遗址依法申报相应文保级别,依法纳入保护范畴。

建立遗址名录 鼓励社会参与

根据《办法》红色文化遗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认定:组织文化、史志、民政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组织文物保护、史志研究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遗址管理难、保护难等问题上,《办法》对依认定程序公布的遗址名录,要求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在日常管理中,保护责任人必须进行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有效保护举措。对遗址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以勘察鉴定为依据,由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同时,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红色遗址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已纳入文物保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尚未纳入文物保护的,应当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影响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整治与遗址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对污染红色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加强宣传教育

《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在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加强对遗址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结合红色文化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等,应当结合实际包含红色文化遗址相关内容,提高知晓度、美誉度和社会关注度。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办法》要求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和危害遗址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违反《办法》,涉及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旅游管理、民政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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