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警方查获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2017-03-24 09:58:27 来源:尤溪电视台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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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尤溪县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西城潘山口民房内查获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件。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门羚头 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出租屋冰柜内,民警当场查获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门羚头1个7千克;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麂制品16千克,野猪肚45个,共29千克。 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出租屋冰柜内,民警当场查获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门羚头1个7千克;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麂制品16千克,野猪肚45个,共29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受利益的驱使,开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打算经过非法贩卖从中牟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队长 纪振宇:我们森林公安奉劝广大市民,要珍惜野生动物,严禁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被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 相关法律条文: 新版《野生动保护法》 今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增并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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