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印发实施细则 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2017-05-04 17:42:50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金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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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5月4日讯 (本网记者 肖晓敏)近日,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明市贯彻落实<中国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5月3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就《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实施等做介绍说明。 《实施细则》共分总体要求、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五个部分,涵盖联合惩戒措施12大类43项,明确界定了各单位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工作职责。其中,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等方面受到具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还将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同时,在报考公务员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作出了严格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另外,有关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平安)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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