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饮酒坠车受重伤 同饮者需担责
2017-06-05 10:09:19邱海清 许志和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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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美事一桩,岂料其中一人酒后回家途中坠车致重伤。一同饮酒并送受害人回家的人是否该对此负责?近日,宁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同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张某与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巫某某等6人系同学、朋友关系。2013年8月某天,张某与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一起到宁化烤鱼店吃饭,除张某某未喝酒外,其他在场人均有饮酒。饭后,丁某某请在场人去唱歌,并邀请廖某某和巫某某加入。7人到达KTV唱歌、喝酒(张某某未喝酒),期间,张某通过手机在QQ朋友群中发了“今晚不醉不归”的信息,并与丁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均有喝酒。酒后,其他人先行离开,张某乘坐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宁化翠江镇南大街路段时,张某从摩托车上坠落受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救治,张某虽无生命危险,但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丁某某等6人起诉至宁化法院,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77582.47元。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及醉酒乘坐两轮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乘坐,对其受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致使其坠落受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应承担18%的民事责任;丁某某作为请客的主人,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承担6%的民事责任;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和巫某某,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各承担1%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张某金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12928.61元;丁某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9309.54元;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和巫某某分别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051.59元。 提醒:一起饮酒的人无论是什么关系,彼此之间都负有一定程度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对醉酒者应善意提醒、劝诫、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和照顾。否则,酒后出了事,其他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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