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交警公布5月份十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2017-06-20 09:53:5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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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20日讯 【案例一】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7年5月1日14时许,林某贤酒后无证驾驶闽G4K552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焦坑岭隧道往城关方向1km+640m处,单方肇事碰撞道路东侧路牙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林某贤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16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5月3日20时许,许某勤饮酒后驾驶闽G5Y201号二轮摩托车,在尤溪县七五路西门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许某勤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经查,许某勤曾于2016年11月16日在尤溪县七五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许某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处罚。 【案例三】无证驾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2017年5月6日9时许,龙某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变造车牌为闽GEC621号牌(真实车牌为闽GFC62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梅列区碧湖检查站时,被梅列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当天,公安机关依法对龙某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300元、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四】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 2017年5月7日15时许,林某法驾驶车牌号为闽A318V3的小轿车行驶至明溪县秀里线交警大队路口,被正在执勤查缉布控的民警查获。经查询林某法于2013年4月1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当事人林某法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500元。 【案例五】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碰撞行人致一死一伤 2017年5月8日21时许,郑某炼酒后驾驶闽GDK619号小型轿车沿省道金泰线由尤溪五中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省道金泰线267km+400m火车站路口时,遇怀抱儿童的行人于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郑某炼未停车让行,轿车直接碰撞行人于某后又与道路中的隔离护栏碰撞,造成行人于某当场死亡、怀中儿童受重伤以及车辆与隔离护栏损坏的后果。经鉴定,郑开炼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该案中,郑某炼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线的事故路段时,情绪激动,意识混乱,未能做到减速行驶,当他发现怀抱儿童的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无法控制车辆停车让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郑某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郑某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六】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5月9日21时许,廖某远酒后驾驶闽FRH156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含笑大道开辉桥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当事人廖某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七】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2017年5月11日18时许,李某根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宁化县新桥路金叶大酒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根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行政拘留3日处罚。 【案例八】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7年5月16日晚,张某才饮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闽G6B041号两轮摩托车,行经建宁县水南桥头路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统一行动的建宁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才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年检、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60元。 【案例九】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致人死亡 2017年5月22日11时许,郑某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KW059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元区中村乡后塘村道由后塘往蕉坑方向行驶,至后塘村道火炉岭下坡路段时翻入路边悬崖,造成摩托车驾驶室侧坐的乘坐人黄某当场死亡及驾驶员郑某池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 2017年5月24日上午,大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石牌叉路口例行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闽GT3318号出租车的驾驶员陈某平的驾驶证正处于实习期内。当事人陈某平因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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