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出生证上户口糊涂母亲被行拘
2017-06-26 10:40:13郑世贤 吴月娥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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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江某某和杨某某结婚后,于2005年至2007年间,生下了二女一男共三个孩子,因为都不是在医院出生,均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办理户口事宜。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办理户口的事情变得急切起来。2014年,江某某在三明市区公共厕所墙壁上看到了办假证的广告,便萌生花钱买证的想法。江某某便拨打墙上留下的电话,向卖家袁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办证相关事宜。几天后,江某某按照要求,将三个孩子的姓名、年龄、身高等有关信息提供给袁某某,并约定三张出生证的价格为800元。出生证办好后,袁某某将三本出生证明装进一个信封里,通过班车司机寄给江某某。江某某经过验收后,将800元钱交给司机,由其转交给袁某某。江某某丈夫的养父肖某某先后两次拿着这三张假出生证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因为孩子的三张出生证明办的是随肖某某的姓,民警根据有关规定以孩子必需随父或随母姓为由拒绝为三孩子办理户口。2016年3月,江某某再次拨打袁某某电话,要求再制作三张随父姓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约定好价格700元。同年3月31日,江某某拿着6张出生证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被当场扣押。经核查,6张出生医学证明均系伪造。2016年5月9日,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审理: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明知《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仍然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到案后,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将触犯国家法律并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不真实的户籍资料对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也将产生许多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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