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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一男子敲诈勒索第三者 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7-09-18 10:03:47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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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萌

案情:2015年2月,明溪的汤某在家中发现李某与妻子王某有不正当的关系后,要求李某支付20000元作为精神赔偿,李某不搭理。汤某便拿出水果刀以割其生殖器、将事情闹大等理由威胁,因李某先前向汤某借款5000元用于办理母亲丧事,在汤某的逼迫下,李某分别写下欠15000元和10000元两张借条。当年春节前,李某支付给汤某11000元,其中包括之前向其借款的5000元。2016年4月,汤某又逼迫李某写下25000元的两张借条,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6000元(实际勒索到手的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能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这是明令禁止的。即使事出有因,但法院审判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莫因一时怒气或是一时贪欲,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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