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审理一起非法采砂牟利案件
2017-09-25 10:17:36刘尔威 曾玉水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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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尔威 曾玉水 案情: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纪某某成立尤溪鑫久砂石料厂。2015年5月,徐某某、林某某、纪某某为牟利,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挖掘机违法开采尤溪坂面镇山岩村双溪口砂石厂附近河道内的砂、石,运到尤溪鑫久砂石料厂加工并予以销售,直至2015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理: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纪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徐某某、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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