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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法院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说“不”

2017-09-29 09:13:08徐巧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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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9月29日讯 (通讯员 徐巧)近期,建宁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发出本年度首份环境保护类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已生效,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为建宁县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驾护航。

2016年6月24日,建宁县环保专项检查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沥青混凝土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搅拌站投入试生产。随即,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调查。2016年7月8日,环保局向该被执行单位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罚款10万元。2016年7月25日,环保局向被执行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16年9月6日,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停止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限于2016年9月30日补办手续,并处罚款10万元,逾期加处罚款。2017年3月27日,环保局依照规定催告该被执行单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单位逾期未履行。

之后,建宁县环境保护局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建宁法院依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建宁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某沥青混凝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环保局向建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裁定。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建宁县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工作职能,将生态文明理念与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清新花乡福源建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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