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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90后男子“以贩养吸”走上不归路

2017-10-17 10:50:30张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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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0月17日讯(通讯员 张平)三明市明溪县90后男子曾某年纪轻轻,本是风华正茂之时,却因染上毒瘾走上了不归路,庭审当天后悔不已。2017年5月,被告人曾某在明溪县汽车站等地分别向冯某、罗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89克。同年5月,被告人曾某受邵某(已判决)委托,介绍邵某到龙岩向钟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邵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39.69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3日至5月9日,被告人曾某在其租住的铁皮房内5次与罗某、曾某、邵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贩卖,以及与他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6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2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社会青年和在校学生,不要对毒品有尝试心理,不盲目追求时尚和刺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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