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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男子租赁车辆转押套现获刑

2017-11-15 10:29:56游潇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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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1月15日讯(通讯员 游潇萍)

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再通过转押的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增多,且已成为一种多发的新型诈骗案件。近日,永安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诈骗案。

案情:

2014年8月26日至10月28日期间,江某到租赁公司租中高档的轿车,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后,江某按照租赁车主的信息在私自打印的空白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上进行填写,并用伪造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让他人相信这些车辆是别人抵押给他的,最后,他开着车子、拿着伪造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给需要转押债权的人,他把车子给对方,对方就给他汇款。江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将从他人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5辆汽车转押给被害人张某、郑某、朱某、周某等人,骗取车辆转押金共计人民币43.56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抵押车辆的真实情况,采取伪造车辆抵押手续的方法向他人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3.56万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江某隐瞒抵押车辆的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43.56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分子能够得手的重要原因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分不开。一般在租车前,租车公司仅仅会登记租车人的相关证件信息,并不会仔细核查其信用度和证件的真伪。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在经营租车业务中要对租车者的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对租车人身份证、驾驶证进行必要的审核。此外,转押放贷人实施质押借款行为时,应该注意汽车的来源合法与否,证件、借条等相关资料的真伪,避免自身遭受利益损失,预防盗窃、走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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