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一商人为图方便伪造公司印章获刑
2017-11-22 09:32:50卢新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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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1月22日讯(通讯员卢新煌)因自有营运车辆挂靠他人公司,大田县一商人为经营方便竟伪造该公司印章,并最终因此领刑。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处林某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据了解,2013年9月至12月,林某福将其购买的161辆重型低平板挂车挂靠在大田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使用该公司的印章办理车辆上牌、营运证的相关手续及相关车辆车主签订挂靠协议。 2014年4月,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东因债务问题经常失联,导致林某福无法正常使用公司印章。林某福为图方便在大田县汽车站附近的一流动刻章摊贩处私自刻制了两枚“大田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中一枚印章上刻有“协议章”),并将两枚印章用于购买挂车的客户签订协议、办理车辆的年检、营运证的年审手续。 2015年初,林某东得知林某福私刻印章之事后告知林某福不得继续使用,林某福即将其中一枚印章扔入大田县均溪河内,后另一枚刻有“协议章”的印章于2016年1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扣押。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福私自刻制的两枚印章均系伪造。案发后,林某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福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在此,也提醒那些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个人,要到经公安机关入网审核的正规印章企业、点去办理,不能为图方便随便找无资质的摊点、网店,承接业务的部门要认真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刻章证明,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并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逐项做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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