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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明年施行

2017-11-30 09:56:40苏 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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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环境保护税将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新税种如何征收?对我市企业有何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地税局。

基于“税负平移”原则

据介绍,征收环境保护税,“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了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目前,我市排污费收入规模为3000余万元,涉及收费企业700余户。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方面,环保税与原有的排污费都实现了“平转”。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保税法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当量1.4元。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列项目数执行,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在申报缴纳中,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五项情况暂予免缴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有企业担心,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明日报记者 苏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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