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一摩的司机代送毒品获刑
2017-11-30 10:36:52张平 黄太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11月30日(通讯员 张平 黄太有)为赚取运费,明溪县摩的司机王某竟帮人运送毒品,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班房,庭审中,老王后悔不已。近日,明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4月份的一天,曾某向杨某(另案处理)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后曾某打电话叫被告人王某到位于明溪县雪峰镇钓鱼台边上的杨某租住处为其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明知曾某叫其取的物品是甲基苯丙胺,仍驾驶车牌号为闽GCA118号摩托车到杨某的租住处取甲基苯丙胺,并运送到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国有林管理站路口处,交给曾某。同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明溪县雪峰镇下白莲圆通快递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明溪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受毒品罪犯雇佣而实施毒品运输行为,系毒品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毒品犯罪没有“擦边球”可打,只要怀疑是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更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否则终将酿成大祸。远离毒品,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的刚性要求,全社会公民都需要加强对毒品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