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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虽恶劣 私自扣车需担责

2017-12-01 16:37:00游潇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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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2月1日讯(通讯员 游潇萍)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钱不还、扣押第三人车辆而引发索赔的民事案件。

2015年7月,A网贷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垫付款项”的形式出借给郑某130万元,郑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抵押给A网贷公司,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0月,郑某将该两辆车卖给B运输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因郑某无还款能力,A网贷公司雇人在泉州市某路段拦截两车司机并强行将车辆开走,将车停放于福清某停车场长达180余天之久,2016年5月B运输公司持公安机关函件到停车场将车辆取回。2016年9月,B运输公司将A网贷公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网贷公司赔偿两辆车辆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A网贷公司违法扣留B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侵害了B运输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权,致使两辆车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B运输公司停运损失、停车费损失、鉴定费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对此损失,A网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虽与A网贷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B运输公司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两辆车的所有权。A网贷公司私自扣车的行为侵犯了B运输公司的物权、公司经营权,故B运输公司诉请A网贷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费等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时至今日,借钱不还的仍大有人在,这些“老赖”让人嗤之以鼻、深恶痛绝。遇到“老赖”,一部分人自认倒霉,哑巴吃亏,一部分人则大动干戈,甚至采取私自扣车等极端手段,使自己深陷囫囵,后悔莫急。我们需要提升法律意识,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多次催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起诉,采取保全措施,这样,一旦案件经过判决并生效后,出借人就可以义无反顾地申请法院对“老赖”用尽执行措施,让“老赖”没有退路,进而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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